自2003年我國取消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人資格審批后,商標代理機構迅速發展。2013年起,經備案的律師事務所也可以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全國商標代理機構由此呈現爆發式增長。據統計,全國目前共有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1.7萬家,數量是十年前的20倍。
但是,另一個不爭的事實卻是:商標代理行業的服務卻并不盡如人意。特別是一般代理機構,數量遠遠超出市場需求,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同行之間惡性競爭等問題長期存在。而監管商標代理行為的法律法規滯后,導致出具虛假法律文件、欺詐委托人錢財、惡意搶注商標等現象屢屢出現。
比如,一些小公司專門盯住搶注商標的機會,及時“撿漏”,注冊一些有價值的商標,然后謀求加價轉讓。有業內人士披露:注冊一類商標成本最多在1000元到2000元,而如果成功轉讓出去,其獲利卻可能呈幾何數字翻番,少則一兩萬,多則成百萬上千萬元。
對此,新版商標法的“亮點”之一,就是有針對性地規范商標代理活動。新《商標法》第十九條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在北京超凡律師團隊看來,這條旨在規范亂象叢生的商標代理行業的規定有以下亮點。首先,誠實信用原則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知識產權法的基本原則,本條的規定與第68條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應承擔民事責任相銜接。其次,該條明確了商標代理機構負有保密的義務,明確了商標代理機構應當告之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再次,針對部分商標代理機構利用對商標行業的熟悉,大量注冊并囤積商標的行為,新法規定了商標代理機構僅能在其代理服務范圍內申請注冊商標。
新《商標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都禁止惡意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標的行為。為了更加有效地制止這種惡意注冊行為,新《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睂<艺J為,這條規定實質上要求商標代理機構承擔起審查其客戶委托注冊商標是否存在惡意注冊行為的義務,讓商標代理機構承擔了比較苛刻的法律責任。不過,專家同時表示,商標代理機構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不容易判斷,因此該條款在實踐中如何操作仍有待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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